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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
來源:省政府國資委 發布時間:2017-06-14 17:00 點擊量:732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製,引導省管企業做強做優做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意見》、《河南省省管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改革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參照《中央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辦法》,結合省管企業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政府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或授權履行業績考核職責的省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中組織選任的企業負責人。

    第三條 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依法依規。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權利、義務、責任相統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規經營、可追溯的資產經營責任製。

    (二)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根據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遵循企業發展規律,實行與企業功能定位、經營性質和業務特點相適應的分類考核,提高考核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三)堅持與激勵約束緊密結合。建立與企業負責人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定位相適應、與經營業績緊密掛鉤的差異化激勵約束機製。

    (四)堅持短期目標與長遠發展相統一。強化行業對標,構建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的考核體係。

    第四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采取由省政府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與企業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的方式或省政府國資委直接下達考核目標的方式進行。

第二章  考核導向

​    第五條 突出發展質量,引導企業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主動適應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不斷改善經營管理,實現高質量、可持續的發展。

​    第六條 注重資本運營效率,引導企業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優化資本布局、規範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提高價值創造能力。

​    第七條 準確界定企業功能,引導企業在服務全省戰略目標、發展前瞻性戰略性產業以及完成重大專項任務中發揮重要作用,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放大國有資本功能。

​    第八條 堅持創新發展,引導企業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強化自主創新,加強協同創新,大力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提升核心競爭力。

​    第九條 健全問責機製,引導企業科學決策,依法合規經營,防範經營風險,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章  分類考核

    第十條 根據《河南省國有企業功能界定與分類的指導意見》,企業分為商業一類、商業二類和公益類。對不同功能企業,突出不同考核重點,合理設置業績考核指標及權重,確定差異化業績考核標準,實施分類考核。

​    第十一條 對商業一類企業,以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放大國有資本功能、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為導向,使用利潤、淨資產收益率、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等指標,重點考核企業經濟效益、資本回報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引導企業提高資本運營效率,提升價值創造力。鼓勵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二條 對商業二類企業,以支持企業可持續發展和服務全省發展戰略為導向,使用投融資、專項任務等指標,重點考核企業服務全省經濟發展戰略、發展前瞻性戰略性產業以及重大專項任務完成情況,同時考核經濟效益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第十三條 對公益類企業,以支持企業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務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為導向,使用公共性業務完成情況、客戶滿意度、成本控製等指標,重點考核公共產品服務質量、保障能力和成本控製,兼顧經濟效益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    第十四條 根據企業經營性質、發展階段、管理短板和產業功能,設置有針對性的差異化考核指標。

​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業績考核特殊事項清單管理製度。將企業承擔的保障國家安全、提供公共服務、發展重要前瞻性戰略性產業、政府專項任務等特殊事項列入管理清單,對當期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的特殊事項,在考核時予以適當處理。

第四章  目標管理

​    第十六條 省政府國資委按照企業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速度相適應、與在我省經濟建設中骨幹地位作用相匹配、與做強做優做大要求相符合的原則,確定企業經營業績總體目標(以下簡稱總體目標)。

​    第十七條 企業考核目標值應與總體目標相銜接,根據不同功能企業情況,以基準值為基礎予以核定。

​    第十八條 年度考核基準值根據企業考核指標上年完成值、前三年完成值的平均值和外部因素、行業對標情況綜合確定。

​    第十九條 年度考核指標目標值設置為兩檔。

​    第一檔:目標值不低於基準值。

​    第二檔:目標值低於基準值。

​    經行業對標,目標值處於全國同行業優秀水平的,不進入第二檔目標。

​    第二十條 將企業年度考核指標目標值與考核計分、結果評級緊密結合。

​    第一檔目標值,完成後正常計分。

​    第二檔目標值,完成後加分受限。

​    基本指標目標值為第二檔的,考核結果不得進入A級。

​    第二十一條 任期考核基準值根據上一任期完成值和上一任期第三年完成值綜合確定。各項考核目標值經對標處於行業優秀水平的完成後得滿分;考核目標值低於基準值的加分受限。

第五章  考核實施

​    第二十二條  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由省政府國資委組織實施。

​    第二十三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以公曆年為考核期;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以3年為考核期。

​    第二十四條  經營業績責任書簽訂內容:

​    (一)雙方的單位名稱、職務和姓名;

​    (二)考核內容及指標;

​    (三)考核與獎懲;

​    (四)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    (五)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    第二十五條  經營業績責任書簽訂程序:

​    (一)考核期初,企業按照省政府國資委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將考核期內考核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送國資委。

​    (二)省政府國資委對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並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同企業溝通後予以確定。

​    (三)由省政府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同企業主要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

​    第二十六條  考核期中,省政府國資委對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實施動態監控,對考核目標完成進度不理想的企業提出預警。

​    第二十七條  建立重大事項報告製度。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重大資產損失、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重大投融資和資產重組等,對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的,應及時向省政府國資委報告。

​    第二十八條 經營業績完成情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考核:

​    (一)考核期末,企業依據經審計的財務決算數據,形成經營業績總結分析報告報送省政府國資委。

​    (二)省政府國資委依據經審計並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結合總結分析報告,對企業負責人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形成考核與獎懲意見。

​    (三)省政府國資委將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給企業負責人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異議的,可及時向省政府國資委反映。省政府國資委將最終確認的考核結果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    第二十九條 落實董事會對經理層的經營業績考核職權。

​    (一)由董事會考核經理層的企業,省政府國資委與董事會授權代表簽訂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董事會依據省政府國資委考核要求並結合本企業實際對經理層實施經營業績考核。

​    (二)省政府國資委根據簽訂的經營業績責任書和董事會企業考核目標完成情況,確定企業主要負責人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得分和等級。

​    (三)董事會根據省政府國資委確定的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結合經理層個人履職績效,確定經理層考核結果和薪酬分配方案。

​    第三十條 董事會應製訂、完善企業內部的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報省政府國資委備案。

第六章  獎懲

​    第三十一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分為A、B、C、D四個級別。

​    第三十二條 省政府國資委依據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對企業負責人實施獎懲。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作為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據和職務任免的重要依據。

​    第三十三條 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構成。基本年薪是企業負責人的年度基本收入。

​    第三十四條 企業負責人的績效年薪與年度業績考核結果掛鉤,以基本年薪為基數,根據年度業績考核結果並結合績效年薪調節係數確定。

​    第三十五條 績效年薪按照一定比例實施按月預發放。省政府國資委依據年度經營業績半年預評估結果對企業負責人預發績效年薪予以調整。

​    第三十六條 企業負責人的任期激勵收入與任期業績考核結果掛鉤,根據任期業績考核結果,在不超過企業負責人任期內年薪總水平的30%以內確定。

​    第三十七條 企業負責人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為不勝任的,不得領取績效年薪。任期綜合考核評價為不勝任的,不得領取任期激勵收入。

​    第三十八條 連續兩年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D級或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D級的企業,且無重大客觀原因的,省政府國資委對相關負責人提出調整建議或予以調整。

​    第三十九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分配係數為1,其餘被考核人的分配係數由企業根據各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在0.6-0.9之間確定,適度拉開差距。

​    第四十條  對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承擔全省重大專項任務且取得突出成績、社會參與作出重大貢獻的,在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中給予加分獎勵。

​    第四十一條  對經營業績優秀及在科技創新、品牌建設、節能減排、專項任務等方麵取得突出成績的,經省政府國資委評定後予以任期激勵。

​    第四十二條  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省政府國資委根據具體情節給予降級或者扣分處理,並相應扣發或追索扣回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的績效年薪或任期激勵收入;情節嚴重的,給予黨政紀處分或者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調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虛報、瞞報財務狀況以致經營業績嚴重不實的;

​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導致重大決策失誤、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重大質量責任事故、重大環境汙染責任事故、重大違紀和法律糾紛案件、境外惡性競爭,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者國有資產損失的。

第七章  附則

​    第四十三條 企業對在考核期內發生重大政策變化、自然災害、清產核資、改製重組等情況的企業,省政府國資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更經營業績責任書的相關內容。

​    第四十四條 企業專職黨組織負責人、紀委主要負責人的考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四十五條 國有資本參股公司、被兼並破產企業中的省管企業負責人,其經營業績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經營業績考核事項在經營業績責任書中確定。

​    第四十六條 對因籌建、搬遷等原因處於非正常經營的、主要從事專項技術研發等特殊企業實行一企一策。

​    第四十七條 依據本辦法,製定省管企業負責人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實施方案。

​    第四十八條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國家出資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    第四十九條 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有特別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國資委負責解釋。

​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河南省省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豫國資文〔2011〕33號)同時廢止。

(來源:省政府國資委網站,2017年5月18日印發豫國資文【2017】44號)